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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宇与张腾博、张群、涂狗秦、张根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上法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宇,男,汉族,2000年04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张腾博,男,汉族,2010年03月04日生。 被执行人张群,男,汉族,1953年06月09日生。 被执行人涂狗秦,男,汉族,1952年01月15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上法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宇,男,汉族,2000年04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张腾博,男,汉族,2010年03月04日生。

被执行人张群,男,汉族,1953年06月09日生。

被执行人涂狗秦,男,汉族,1952年0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张根利,男,汉族,1973年04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小宇申请执行张腾博、张群、涂狗秦、张根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法执字第3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