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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全与叶江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9号 原告赵海全,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江南,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9号

原告赵海全,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江南,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全与被告叶江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全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全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赵海全负担。

审判员  吕华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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