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9号 原告赵海全,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江南,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全与被告叶江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全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全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赵海全负担。 审判员 吕华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沙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