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江峰,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宛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燕,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宛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江燕,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宛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鸿,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廊坊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存梅,女,193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甘肃省天水市。 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乔梦麟、马协宇,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丰营燃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合存,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干卿,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江峰、赵海燕、赵江燕、赵海鸿、赵存梅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营燃具有限公司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退还上诉人赵江峰、赵海燕、赵江燕、赵海鸿、赵存梅。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