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8号 原告(反诉被告)赵家义,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家,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广甫,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家义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家义和反诉原告郑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家义和反诉原告郑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家义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郑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0元,反诉费147元,共计1049.50元,郑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燕杰 审 判 员 吕华红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