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6号 原告郑州市蓝飞建筑路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茂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蓝飞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茂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蓝飞建筑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蓝飞建筑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蓝飞建筑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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