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佛教学院。 住所地:桐柏县龙潭沟景区。 法定代表人释永信,任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玉亭,男,汉族,系河南佛教学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申全玉,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印,男,汉族,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综合投资区长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印,男,汉族,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佛教学院与被申请人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河南佛教学院不服原判,于2013年10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佛教学院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佛教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壮飞、胡玉亭,被申请人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印、刘家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东汉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吴春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