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喜旺与李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38号 原告郑喜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广春,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喜旺与被告李广春买卖合同纠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38号

原告郑喜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广春,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喜旺与被告李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喜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喜旺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