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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辉与邱建平、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58号 原告赵明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邱建平,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忠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58号

原告赵明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邱建平,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忠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辉与被告邱建平、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明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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