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58号 原告赵明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邱建平,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忠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辉与被告邱建平、郑州豫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明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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