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39号 原告贺玉台,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克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斌,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台与被告郑州鑫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玉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贺玉台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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