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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柱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丁庄村第一村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3号 原告谢常柱,男,汉族,1957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丁庄村第一村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常柱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03号

原告谢常柱,男,汉族,1957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丁庄村第一村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常柱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丁庄村第一村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常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常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常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常柱负担。

审 判 长  张燕杰

审 判 员  吕华红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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