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37号 原告郑州市鼎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留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祎,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鼎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鼎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鼎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3元,减半收取4096.5元,由原告郑州市鼎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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