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47号 罪犯马欢,男,1988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01月0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欢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欢于2009年3月10日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圣力路桥公司在西华县李大庄乡颍河桥施工现场威胁控制看场人员,抢走水泥、钢筋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马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市监狱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07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张文学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