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玲诉贾会臣、平顶山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执字第20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06号 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贾会臣,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李玲诉贾会臣、平顶山万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06号
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贾会臣,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李玲诉贾会臣、平顶山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平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玲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贾会臣、平顶山万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其至今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玲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询土地、房产、银行账户等暂无发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贾会臣、平顶山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茹东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