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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义,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正强,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正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连 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