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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卫,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何锁,男,1952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1)宝执字第43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何锁、陈爱荣的银行存款,现因需划拨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何锁及其妻陈爱荣在银行存款及账户的冻结(限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连 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