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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明,男,生于1974年9月16日。 被执行人宋牛套,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9日。 被执行人郭春民,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0日。 被执行人魏国栋,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6日。 被执行人宋文团,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5日。 被执行人段建有,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1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牛套及其妻李红娥在宝丰县房管局登记有房产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户名为被执行人宋牛套共有人为李红娥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人民路西段南侧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将登记户名为李红娥共有人为被执行人宋牛套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区东二环路(山河路)南段西侧良基王朝小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连 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