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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24-1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霞,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新华,女,1960年1月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闫新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新华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闫新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新华在银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闫新华的工资每月保留500元后,剩余部分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