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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46-2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2008年4月19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樊艳飞,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母亲。 被执行人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大庆,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46-2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2008年4月19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樊艳飞,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母亲。

被执行人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大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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