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402-1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作,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建超,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进国,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人民政府有工程款尚未完全向其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金额5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