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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松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420-4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松,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峰,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420-4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松,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峰,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峰至今未按期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峰账号中的存款145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并对该帐户中的存款继续冻结(限额18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

二、对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别克牌小轿车续行查封,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代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