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42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松,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峰,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峰至今未按期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峰账号中的存款147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并对该账户中的存款继续冻结(限额18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 二、对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别克牌小轿车续行查封,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代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