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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与崔庆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婷,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庆录,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崔庆录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婷,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庆录,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崔庆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庆录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庆录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崔庆录在银行待发的工资款中每月为其保留300元的生活费用,下余部分全部扣留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以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