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婷,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庆录,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崔庆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庆录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庆录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崔庆录在银行待发的工资款中每月为其保留300元的生活费用,下余部分全部扣留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以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