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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生与彭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生,曾用名杨银生,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娥,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雪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生,曾用名杨银生,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娥,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雪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雪生,被上诉人彭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应查明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派出所于2013年6月27日在2013年1月2日的调解协议书上,注明“杨雪生所打的欠条25000元无效”的相关事实;2、在双方就房屋租赁已达成房屋租赁终止协议书后杨雪生又写欠条,对该争议的欠条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以及杨雪生是否欠彭娥款的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全章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真   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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