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鸽,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保林,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千高雁,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受理2278元,由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