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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程建华、宋保林、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鸽,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鸽,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保林,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千高雁,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受理2278元,由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凯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