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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与赵新朋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三环,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长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全,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次子。 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三环,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长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全,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次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香,女,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艾平,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三女。
上列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莉,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朋,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三子。
委托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美勤,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与上诉人赵新朋因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上诉人赵新朋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赵新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赵新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受理2111.5元,由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柴雅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凯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