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三环,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长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全,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次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香,女,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艾平,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三女。 上列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莉,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朋,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继承人高梅花之三子。 委托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美勤,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与上诉人赵新朋因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上诉人赵新朋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赵新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赵新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受理2111.5元,由柏三环、赵新全、赵爱香、赵艾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柴雅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