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兴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莲,女,汉族,1957年8月31日出生。 上诉人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爱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陈爱莲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爱莲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陈爱莲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陈爱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爱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柴雅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