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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会平、徐彦彦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33号 原告张会平,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徐彦彦,女,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张会平、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33号
原告张会平,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徐彦彦,女,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张会平、徐彦彦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学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平、徐彦彦和被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1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徐彦彦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张会平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笔借款共计15000元。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被告陈伟辩称,2012年5月11日之前借徐彦一笔30000元,另一笔40000元,还了50000元和1000元的利息,徐彦说借条丢了,没有收回。2012年10月份左右又借100000元,加上之前没有还清的20000元共计120000元。2014年10月份徐彦让我打了一个120000元的总条,不存在还有30000元的借款,现在共计欠款1200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张会平与徐彦彦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1日之前陈伟向徐彦彦借款二笔,一笔30000元,另一笔40000元,并分别打了两张借条。后陈伟归还徐彦彦40000元和利息1000元,陈伟将40000元的借条收回撕掉。2012年9月份陈伟又向张会平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10月8日双方将2012年9月份的借条换成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的借条,陈伟并将2012年9月份的借条收回撕掉。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平、徐彦彦持被告陈伟出具的借条向本院起诉,主张债权,所提供的借条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审理中对借款过程作了明确合理的说明。被告的辩称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仅凭开庭时的辩解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陈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本院应认定被告陈伟欠二原告借款150000元。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可作为共同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因此二原告起诉理由成立,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会平、徐彦彦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