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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存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存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分别为40200052/20992165、40200052/20992166,票面金额均为伍万元(¥50000.00),出票人均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11月22日,收款人均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素云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