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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琛璐与王怀周、王灵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55-6号 申请执行人裴琛璐,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怀周,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灵芝,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裴琛璐申请执行王怀周、王灵芝确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55-6号
申请执行人裴琛璐,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怀周,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灵芝,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裴琛璐申请执行王怀周、王灵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怀周、王灵芝已按照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庆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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