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55-6号 申请执行人裴琛璐,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怀周,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灵芝,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裴琛璐申请执行王怀周、王灵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怀周、王灵芝已按照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