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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慧东与胡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金慧东,男,1988年4月1日生。 被告胡新彪,男,1976年12月26日生。 原告金慧东诉被告胡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金慧东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胡新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金慧东,男,1988年4月1日生。
被告胡新彪,男,1976年12月26日生。
原告金慧东诉被告胡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金慧东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胡新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慧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金慧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
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