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