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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呼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