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渑池县电业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师学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留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国红,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电业总公司与被告吴国红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渑池县电业总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吴国红的准确地址,原告渑池县电业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渑池县电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县电业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留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群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