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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与徐雅倩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高鹏,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卢军营,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雅倩,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鹏与被告徐雅倩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高鹏,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卢军营,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雅倩,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鹏与被告徐雅倩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军营、被告许雅倩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鹏诉称,2014年7月份,高鹏在淘宝网卖三套书总价值7740元,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从高鹏处收取并承运,托运目的地为上海。后客户反映没有收到货物。高鹏经向徐雅倩查询,得知货物丢失,高鹏请求徐雅倩赔偿,徐雅倩不同意提出的赔偿条件。请求判令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赔偿高鹏货物损失7740元。诉讼中高鹏提出变更被告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为徐雅倩,请求判令徐雅倩赔偿高鹏货物损失7740元。
被告许雅倩辩称,一、所谓的“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并不存在,高鹏所诉主体错误;二、徐雅倩只是收寄了高鹏的货物,货物丢失并非徐雅倩个人过错;三、高鹏通过网络销售的都是所谓的“古书”,这一点可以上网到高鹏经营的店铺查询。这些所谓的“古书”都是假古书、假文物,许雅倩和其他快递公司经常收到买主的退货;四、高鹏在网络上销售了大量的线装的“明清时期”“民国时期”的书,这些书的真正价值需要高鹏提供进货渠道,进货发票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高鹏的网络销售价格并非货物的真实价值。该笔网络交易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来收取货款,只有买主对货无异议时,高鹏才能收到货款,达成交易。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况:没发现是假书,高鹏侥幸收到7740元。假书被退回,高鹏收不到一分钱,还要赔上来往运费,这批货体现不出任何价值。因此,高鹏必须提供原始的证据来证明货物的来源,该货物购入的价值,否则高鹏称其货物价值7740元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根据高鹏变更请求,答辩为:高鹏变更请求为许雅倩,与高鹏形成邮寄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申通公司,并不是许雅倩本人,许雅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高鹏以许雅倩为被告,要求许雅倩赔偿的损失所诉主体错误,高鹏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许雅倩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的名义在郏县经营快递业务(未注册登记)。2014年7月份高鹏在淘宝网上向上海销售三套书(高鹏称:三套书分别为:《清代的历代史论》、《邓子》、《南陵县建制沿革表》),交由申通快递公司邮寄,在邮寄过程中该邮件在上海丢失。因赔偿未达成协议,高鹏诉至本院请求解决。诉讼中,因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未注册登记,高鹏提出变更被告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为许雅倩。
本院认为,本案中邮寄服务合同的主体为:寄件人高鹏,快递服务单位为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现高鹏以许雅倩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李银环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