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某,又名门某某,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31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31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某某、冯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某某及其辩护人樊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河南省某某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铜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隐瞒企业申报项目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条件的事实,并采用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的手段,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67万元。2012年,河南省某某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铜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隐瞒企业申报项目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条件的事实,并采用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的手段,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18万元。以上共计485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人门某某,作为汤阴县某某局某某长,自2011年起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负责审核2011年某某铜业和2012年某某铜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申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致使申报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汤阴县某某局某某长,2011年起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负责审核2011年某某铜业和2012年某某铜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致使申报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门某某辩解其对汤阴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既不知情,也未出具过联合请示文件。 被告人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门某某不具有审查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没有为申报企业出具过联合请示文件,不存在职责过失,未造成直接损害后果,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县级工信局、财政局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受理,不具有审核职责,其无玩忽职守行为,指控赵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1年,河南省某某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铜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隐瞒企业申报项目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条件的事实,并采用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的手段,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67万元。2012年,河南省某某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铜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隐瞒企业申报项目不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条件的事实,并采用伪造、更改相关申报材料的手段,非法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18万元。以上共计485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人门某某作为汤阴县某某局某某长,自2011年起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负责审核2011年某某铜业和2012年某某铜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申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致使申报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汤阴县财政局企业股副股长,2011年起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负责审核2011年某某铜业和2012年某某铜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将某某铜业上报为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致使申报企业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0年汤阴县工信局成立后,其任规划发展股股长至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规划发展股的工作,具体由其负责。 2010年底市工信局规划发展科通知去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范某某局长让周某某副局长暂时主管规划发展股的工作去市工信局开会。后周某某说已通知过企业准备材料,让服务好企业与市局对接。市局郭某某从邮箱中发来企业基本情况空表,让发到企业填报。2011年申报的企业是某某铜业和汇通纸业。不久郭某某打电话让送材料,周局长让其陪企业一块去市工信局报材料。郭某某看过材料后说有缺项,让整理好后再上报,后来企业未再通过其向市工信局报材料。后郭某某说企业报材料需要汤阴县工信局、财政局的联合请示文件和政府的确认函,其向周某某汇报后,周某某带着财政局企业股的赵某某来到其办公室,当时政府的确认函就已经有了,其和周某某、赵某某边说边打请示文件,后将文件存到U盘里交给周某某,他们到外面打印店打的红头文件。汤工信(2011)6号就是与汤阴县财政局出具的联合请示文件,汤政函(2011)17号是政府的确认函。一段时间后赵某某找到其说有个文件需要盖章,其让他去找周某某。之后就是复核验收,市工信局打电话让其通知主管局长李某某陪同验收。 2011年底其去市工信局时,郭某某说2012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已开始,已联系过企业,让其准备申报工作。其给主管领导李某某汇报后,李某某让等局里安排。2012年申报的只有某某铜业。郭某某将2012年申报通知和申报系统从邮件给其发了过来,后又要县工信局、财政局的联合请示文件及县政府确认函。后来某某铜业的秦某某来找李某某要求出具请示函及确认函,李某某让其按照市工信局发过来的格式起草了联合请示文件及政府的确认函,然后在外面复印部出了红头文件。后来赵某某找其向奖励资金的联合请示文件上盖章,此时孙某某主管规划发展股,其让赵某某去找办公室或领导。再往后就是复核验收,市工信局打电话让通知主管领导陪同验收。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任汤阴县财政局企业股副股长,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程序是年底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名录的企业由县工信局确定后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确认,政府出具确认函后由县工信局上报市工信局,然后层层上报,审核符合要求的下拨资金进行奖励。 2011年县工信局的周某某打电话说上级让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其让他们先通知企业申报。后其问县工信局主管落后产能工作的门某某申报那个企业,门某某说报某某铜厂生产线1条、汇通纸业生产线3条。其还填写了需要财政部门填的内容。后接市财政局通知企业已列入名单并已公示,两家企业让其出联合请示,其和企业的人打印好红头文件并盖了章,后来企业的人拿着文件去工信局盖章。在打奖励资金请示的同时还拟了一个政府确认函。在申报材料成册前,门某某让其去拿申报流程,上写着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受理,市级初审、省级审核,报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备案,紧接着收到特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和工信部门审核上报。企业上报材料后其未对电费、税费等单据原件进行核查。 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其接到上级通知后,前期企业列入计划名单的请示其不记得。后某某铜业的秦某某来找其,其填写了需要财政部门填的之后点击上报。门某某在填表时还问其负责人填谁,其说财政局填的是其和程某某,工信局那儿你看着填吧。汤财企(2012)4号请示文件是企业的人找其出具的申报奖励资金请示。其他就是检查验收。 3、汤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局长范某某的证言证明:汤阴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业务的是规划发展股,该股就门某某一个人,具体工作由门某某负责。规划发展股2011年的主管领导是工会主席李某某,2012年是副局长孙某某。2011年某某铜业的总经理郑某某说他从市里面得到申报信息,知道是规划发展股负责。申报工作是企业和市局直接对接,在县工信部门走程序,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申报材料不足时让企业补报。汤工信(2011)6号文、15号文、汤工信(2012)3号文均是经其同意后盖的工信局的章。门某某有时当面有时电话向其汇报淘汰落后产能的事,有几次门某某拿着材料向其汇报。局里没有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过,来盖联合请示文件印章的人说企业与市工信局直接对接,申报材料缺少县工信局与财政局的会签文件,来盖联合行文的章,县工信局就是服务企业,履行程序。但如果不出联合请示文件企业不能上报。 4、汤阴县工信局副局长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主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该工作由局规划发展股门某某负责。门某某接到通知让去市工信局开淘汰落后产能会议,范局长让其和门某某去开会。市工信局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部署,向范局长汇报后,范局长指示市工信局那个部门管,县工信局也放到哪个部门,其就把工作交给规划发展股的门某某,让她按市工信局要求开展工作。后来汇通纸业的经理赵某和某某铜业经理郑某某让其出具与财政局的联合行文文件,其就领着他们到门某某办公室让门某某按照市工信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抓紧办理。门某某按照样本将两个企业的申报项目合到一起起草了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文件,门某某交给有其联合行文内容的文件电子版,其和赵某、郑某某到定点打印店出具了红头文件,又让门某某领着企业的人去盖章,之后企业的人拿着联合行文文件去财政局盖章。5月份汇通纸业的经理赵某和某某铜业经理郑某某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需县政府的确认函,并拿出往年其他企业申报的样本,向范局长汇报后到门某某的办公室,门某某按照往年申报的样本结合企业申报项目作出确认函,交给其一个存有政府确认函电子版的U盘一块去县政府找冯某甲汇报,政府同意并出具了政府确认函,因市工信局要求2月份申报,在出确认函时把确认函的日期提前到了2月20日,实际上确认函是5月9日出具的。汤工信(2011)6号文和汤政函(2011)17号文是经其和门某某出具的文件。按规定应该是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撰写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具体工作是由门某某来进行的,实际工作中仅看了一下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未审核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5、汤阴县工信局工会主席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上半年到年底分管规划发展股,主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工作由规划发展股股长门某某负责。按文件规定是企业先申报到县工信局,经县工信局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到市工信局。实际工作中,市工信局的郭某某看那个企业符合申报范围,就直接通知企业准备材料先让他把关,其和门某某都觉得市工信局都认为能报,县工信局就不用管了,需要什么文件就积极为企业出具和协调,未审核材料。汤工信(2011)6号、15号、汤工信(2012)3号及政府确认函不是门某某拟写的就是企业负责人拟写好后门某某把关的,请示文件是向范某某局长汇报同意后出具的。政府确认函是范某某局长联系好后由其找县政府办的徐增幅盖的章。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和确认函按规定应该是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撰写、出具。 6、汤阴县工信局副局长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元月份以后开始主管规划发展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门某某具体负责。此时申报工作已经结束。2012年春节后,赵某某说企业需要联合行文请示,其让他找门某某联系。后其接到郭某某或郑某某的电话到某某铜业公司,知道该公司申报的项目是反射炉,郭某某说项目已经报上去了,以后需要补充材料让企业给门某某联系,验收结束后还让其在验收表上签字。2012年底门某某接到省市组织联合验收的通知,其陪同省市核查组到某某铜业核查拆除情况。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程序是县工信局、财政局受理,联合出具请示文件并经政府确认,市局负责初审汇报上报,省厅进行审核。申报项目不符合条件不应出联合请示文件和政府确认函。 7、安阳市工信局郭某某的证言证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属于产业政策,是市工信局规划发展科的职能,其负责这项工作。汤阴县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是规划发展股股长门某某。2011年申报时其向主管副局长汇报后紧急组织县(市、区)召开会议部署工作,要求县区排查符合条件企业,尽快组织企业上报,企业准备好材料后报县(市区)工信、财政局审核真实性,后由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市区)政府出具确认函后报市工信局。当时其通知门某某和主管领导来开会。后门某某和某某铜业的负责人郑某某来送申报材料,其中有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出具的文件、汤阴县政府的确认函。企业名单公示后,5月底通知门某某和企业的人来开会,要在9月底前拆除完毕。2011年某某铜业申报的是鼓风炉粗铜生产线。 2011年底门某某来市工信局办事,其告诉门某某2012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又开始了,让她在2012年1月20日前将材料报到市局。2012年汤阴县申报的是某某铜业的反射炉项目。上报申报材料一般是县局带着企业来,如县局不来必须是企业拿着工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文件和政府确认函。2012年去某某铜业检查或验收都是县局的孙某某陪同。 前期申报都是和门某某联系,督促门某某组织申报,后期核查或验收一般都是给主管领导联系,联系不上才给门某某打电话。 8、证人某某(某某)铜业生产副总经理梁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铜业和某某铜业是一个公司,鼓风炉粗铜生产线和反射炉铜杆生产线在2008年就都停产了。 9、证人某某(某某)铜业会计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公司老板郑某某安排其准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材料,让其将税票、电费票、财务报表数额改大进行申报。县工信和财政部门的人没有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工作的是县工信局的门某某、财政局的赵某某,市工信局的郭某某。郑某某安排其把申报材料报给郭某某,郭某某看过后再报给门某某、赵某某,他们都没有核对原件。需要联合请示文件及政府确认函时都是郑某某联系好后其直接找到门某某、赵某某办理的。2012年的申报情况和2011年基本一样,门某某、赵某某都陪着市工信局、财政局的人来过企业,门某某还通知其补充过几次材料。2011年申报的鼓风炉及粗铜生产线,2012年申报的反射炉及亮铜杆生产线都是郑某某找个人拆除的。领取2011年申报的资金时向赵某某出了一个随便捏的奖励资金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拨到单位账户上267万元,实际上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了。2012年申报项目的奖励资金为218万元,赵某某让单位写了一份用款计划,财政局按用款计划直接拨付了。 证人某某(某某)铜业董事长郑某某证言:公司的鼓风炉及粗通生产线、反射炉及铜杆生产线在2007年底2008年初都关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县工信局、县政府也都知道。2010年底,县工信局的周某某副局长打电话说市工信局让上报淘汰项目,让其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没有说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报。其就申报了鼓风炉及粗铜生产线。其安排会计秦某某虚报电费凭证、税票等材料申报,后又申报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汤阴县工信局开始由副局长周某某负责,后来是李某某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是由门某某负责的。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的是赵某某,主管局长是杜某某。申报材料准备过程是市工信局的郭某某联系要求准备材料,县工信局让按市工信局的要求准备材料。最后申报材料成册后上报市工信局后,又分别送到了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一册。县、市工信、财政部门都来核实所报项目和设备是否真实存在,未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中央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267万。2012年申报的是反射炉及铜杆生产线,负责奖励资金的各部门人员是汤阴县工信局的主管领导是孙某某,其他人没变。后来其把生产线包给个人拆除了。2012年申报项目获得218万中央奖励资金。 准备材料期间市工信局的郭某某、县工信局的范某某、李某某、门某某,市财政局的马某某、张某,县财政局的赵某某等人不止一趟过来看现场、看企业的各类证件。期间郭某某说需要县政府的确认函和县工信局、财政局的请示文件,其不是和范某某联系就是和李某某联系,具体文件是秦某某去办的。 11、汤工信(2011)6号请示、汤政函(2011)17号确认函、汤工信(2011)15号请示,显示:经县工信局、财政局初选、审核认为某某铜业粗铜冶炼项目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条件及符合申报中央奖励资金条件。 12、汤工信(2012)3号请示、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函、汤财企(2012)4号请示,显示:经县工信局、财政局审核确定申报某某铜业反射炉及附属设备等为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并申报中央奖励资金;同时汇总表现场核查人显示为门某某、赵某某,科股负责人显示为门某某、赵某某。 13、河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年180号文件)及《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证实,要求各地财政、工信、能源等部门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层层落实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证实申报奖励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符合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14、汤阴县电业局出具的某某铜业、某某铜业用电量统计表,汤阴县国家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出具的某某铜业、某某铜业纳税统计表,汤阴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出具的某某铜业、某某铜业纳税统计表,某某铜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某某铜业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证实某某铜业、某某铜业在申报过程中使用变造、虚假的税费、电费票据等材料进行申报。 15、汤阴县工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分配情况的报告及汤阴县财政局关于拨付2011年奖励资金的审批表、记账凭证、拨款通知书、企业收据,证实2011年某某工业公司获得数额为267万元资金,股室负责人签字栏内有赵某某签名。 16、安阳市财政局安财预(2012)610号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拨付资金去向证明、预算指标审批表、拨款通知书、企业收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证实2012年某某铜业公司获得218万奖励资金。 17、被告人赵某某邮箱(tyxczjzhp586@126.Com)收件箱内《淘汰落后产能数据》及申报表显示: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处名称为“汤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发展股”,责任人为“门某某”及门某某的联系电话。 18、其他综合证据 (1)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任职证明及相关材料:证实门某某自2010年5月至今任汤阴县工信局规划发展股股长,负责全面工作;赵某某自2009年4月7日任汤阴县财政局企业股副股长。 (2)汤阴县工信局、汤阴县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上述单位均属机关法人。 (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门某某办公室搜查笔录及扣押电脑主机及申报材料清单。 (4)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 上述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中央奖励资金被企业非法套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及证人范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秦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门某某具体负责汤阴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出具联合请示文件等的事实。被告人门某某辩解其对汤阴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既不知情,也未给申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的意见不予采纳。汤阴县工信局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基层主管部门,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上报材料、申请奖励资金等事项中最先审核把关。被告人门某某是汤阴县工信局规划发展股的股长,具体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虽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但也负有审核把关之责,理应在出具申报联合请示文件等环节中尽职尽责,其在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了解申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情况下,给企业出具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请示文件,致使申报企业取得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被告人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门某某不具有审核淘汰落后产能职责、没有为申报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不存在职责过失,未造成损害后果,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汤阴县财政局尽管不是淘汰落后产能的牵头单位,但其依职权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是企业申报并取得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汤阴县财政局直接负责此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实际情况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但其在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在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了解申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情况下,给企业出具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请示文件,致使申报企业取得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某某不具有审核职责,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本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由省、市、县三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完成的,造成国家淘汰落成产能奖励资金被套取的后果既有二被告人失职的原因,也有其它客观因素,二人未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未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而为企业出具联合请示文件只是整个申报、审核、拨付资金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陈文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