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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富与柴红美、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杜俊富,男,1971年4月3日生。 被告柴红美,男,1978年7月5日生。 被告李丽丽,女,35岁。 原告杜俊富诉被告柴红美、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俊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杜俊富,男,1971年4月3日生。
被告柴红美,男,1978年7月5日生。
被告李丽丽,女,35岁。
原告杜俊富诉被告柴红美、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俊富诉称,原告与被告柴红美有业务来往,彼此之间较为熟悉。2013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了书面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困难为由予以拖延。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李丽丽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杜俊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俊富对被告柴红美、李丽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海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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