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3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