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李 振 宇 与 被 告 吴 贵 晓 委 托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李振宇。 被告吴贵晓。 原告李振宇与被告吴贵晓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宇于2014年12月16日以被告名字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宇负担。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