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王纪坡与被告蒋开玖、被告王晨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王纪坡。 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南阳市西苑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蒋开玖。 被告王晨焕。 原告王纪坡与被告蒋开玖、被告王晨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纪坡的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开玖、被告王晨焕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纪坡诉称,原告为饲料经营个体工商户,被告为养猪专业户。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时间较长。可是自2013年11月3日至12月底,被告连续拖欠原告饲料款累计172056元,有二被告书写的8张“欠条”为凭。被告已将生猪卖完,但该款被告至今不予支付。且东躲西藏。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猪饲料款17205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蒋开玖、王晨焕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纪坡为饲料经营个体工商户,出售各种饲料。被告蒋开玖、被告王晨焕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以养殖生猪为业。二被告在从事养殖工作中,长期从原告王纪坡处购买饲料养猪。2013年11月3日之前的欠款,二被告都能按时偿还。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底期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的欠款共计172056元,至今未偿还。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其签名确认的欠条共8张。其中由被告蒋开玖出具的4张,其内容分别为:1、“欠条今欠王老板饲料款129880元大写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13年11月3号蒋开玖”。2、“欠条六合552—60代×138=8280元557—4代×154=616元蒋开玖11月7号”。3、“欠条今送六和饲料40代×138元=552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蒋开玖11月23号”。4、“欠条今送饲料六和552×25代25×138=3450元大写叁仟肆伍拾元整蒋开玖12月18号”。由被告王晨焕出具的4张借条,其主要内容分别为:1、“欠条552—50代×138=6900元557—10代×154=1540元王晨焕11月17”。2、“欠条今欠王纪坡六和饲料552、50包,单价138元欠款人姓名:王晨焕6900日期:2013年12月4日”3、“欠条六和饲料552—45代×138=6210元王晨焕2013.12.14号”。4、“欠条今欠王纪坡六和饲料552、20包,单价138元欠款人姓名:王晨焕2760日期:2013年12月23日”。以上8份欠条合计欠款总额为172056元。 以上事实由欠条、常住人口信息表以及原告在本院庭审调查中陈述等为证,已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蒋开玖、王晨焕为养殖生猪从原告王纪坡处购买饲料。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底期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未付款并出具欠条为凭。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的事实清楚,且出具的欠条之间能相互印证。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饲料款。但二被告至今未付此款项。原被告双方是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应当履行的原则,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欠欠款。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172056元的饲料款,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二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开玖、王晨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欠原告的货款共计172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