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584—2号 原告朱永森,男,1977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子霞,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刚,系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颢,男,系郑州市管城区大脸鸡排陇海市场店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森诉被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刚、高颢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森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森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永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18元,减半收取7809元,由原告朱永森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