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吴之如,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白晓飞,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耿淑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之如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之如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之如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之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之如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