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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与北下街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以36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冰毒一包,接群众举报赶到现场的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从王某处扣押毒资360元、从李某处扣押冰毒一包。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检材重1.19克。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称量记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罚没票据;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聊天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年龄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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