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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晏玉全与被执行人杨守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光法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晏玉全,男,1968年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杨守贵,男,1973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光法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晏玉全,男,1968年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杨守贵,男,1973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中法民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财保公司,杨守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财保公司,杨守贵在五日内赔偿申请人晏玉全各项损失计19243元,强制险范围内支付2000元,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1724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守贵在光山县交警交付赔偿款7820元,划至光山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光山县工行,抵付申请执行人晏玉全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学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