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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河南省陕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河南省陕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灵宝西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永城市黄口乡胡庄加油站东侧,盗窃200对电缆线41米。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永城市黄口乡胡庄加油站西侧,盗窃200对电缆线45米。
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永城市黄口乡黄口大闸,盗窃200对电缆线240米。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9519元。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已部分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王勇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说明、被盗电缆汇总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