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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犯贷款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以生意周转使用资金为由,伙同李某甲(已判刑),假借李某甲的名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支行申请贷款。被告人李某使用私拿的环湖家具市场合同,向银行虚构李某甲在环湖家具批发市场经营家具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的租赁合同、经销票据,指认了虚假的店面、租房处,以购进家具的理由骗取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至案发时尚欠本金23217.83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采用同样的手段,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假借李某某、李某乙的名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城市支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至案发时李四某户尚欠本金77849元,李某某户尚欠本金65281元未归还。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因无力还款,外出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家人将二人所欠贷款全部还清。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二某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李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张某、桑某某、谢某某、许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贷款合同、银行明细、情况说明、借条、委托书、申请书、协议书、投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投案自首,并还清所欠银行贷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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