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葛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葛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葛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12月6日11时许,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豫NQQ709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人民西路商贸城南门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申请人葛某某驾驶的豫NSK01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申请人葛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豫NQQ70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葛某某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豫NQQ709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豫NQQ70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红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