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葛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4年12月6日11时许,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豫NQQ709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人民西路商贸城南门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申请人葛某某驾驶的豫NSK01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申请人葛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豫NQQ70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葛某某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豫NQQ709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豫NQQ70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