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项秋梅,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郑庄乡谢道口村。 被告孙玉雷,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褚庙乡谢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秋梅与被告孙玉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