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50-2号 原告俞国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老城村45号。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旭(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亮,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老城村30号。 被告严晶,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老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国与被告兰亮、严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俞建国负担。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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