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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风琴与被告杨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485号 原告王风琴,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袁店新村6号。 被告杨忠,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袁店新村6号。 委托代理人安舜,民权县宇博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485号

原告王风琴,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袁店新村6号。

被告杨忠,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袁店新村6号。

委托代理人安舜,民权县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琴与被告杨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风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领

审 判 员  李改云

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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