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王彬,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祝胡同村。 委托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淑敏,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荆楼村。 被告荆新明,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被告侯秀美,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宿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荆淑敏、荆新明、侯秀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