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391号 原告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程庄镇水厂,住址民权县程庄镇史庄村。 负责人江传明,该厂厂长。 被告杜高升,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杜北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程庄镇水厂与被告杜高升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程庄镇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权县农村饮水安全程庄镇水厂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